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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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81执4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锦生。
委托执行代理人:程翔龙、林榆煊,浙江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1民初13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方式向相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及下落。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1、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行、农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帐户,并划拨银行存款3741.34元,已用于缴纳本案费用,其他账户或未开户,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及户籍所在地均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走访,但没有反馈。6、被执行人另有债务在本院及温州市其他法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本案执行到位诉讼费2254元及执行费1487.34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381执42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倩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