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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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381民初13160号
原告: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敬业路1068号4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锦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翔龙,浙江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榆煊,浙江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神力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2月20日转普通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榆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立即向神力公司支付设备租金11833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11833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因需向神力公司租借一批设备并要求神力公司提供相应衍生服务,神力公司出于对其信任先行将设备租借并按***要求向其提供一系列服务。自2017年至2020年,***尚欠神力公司租金人民币118330元,且***对该笔欠款予以确认。虽经神力公司多次催讨,***均无故拖延。庭审中,神力公司补充陈述如下:1.设备是***自己的,神力公司这边就是提供帮助报备资料这些服务,如制作安装资料等。2.结算清单打印出来拿给***本人看了,***没有签字,都是打印件。
***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神力公司提供的关键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光盘。微信聊天中有下列信息:(1)1月6日发出“你答应上个月底付我去年的欠款6万元,怎么没有落实,回个信息给我。还有今年的账有8万多,你说跟张总一起过来对账,到底什么时候来?”***回复:“没有,郑总这两天都在对账……今天刚刚对好,中南的他们还应该付七万多出来,因为去年我的账我基本上都是付完的,都是他们那里的账没付,……在20号以前我们放假以前,剩的钱我都给你们付完……”。(2)6月17日发出:“怎么电话也不接啦,我这边的账什么时候安排,账单优惠了这么多就算10万元了,去年底答应我的都没到位,今年端午又没兑现,不能这么做事的。”6月28日***回复:“没有,郑总。说真的,老二那里他说今天他去那个上海看病去了,让我给他筹钱,我都没办法筹,我现在还在这边。但凡要是筹的过来,我真不会这样子。郑总,我说过,答应你们的,钱不会跑的,我一定还给你们。好吧?”“上半年真的是那样,上半年把他那个运费借他们的,反正我每个月给你一点吧。跑肯定不会跑,今年太难了,真的。”(3)8月30日发“你本来欠公司总共118330元,你说一次性都付了,所以公司给你优惠就算10万元,可是你一直没有兑现承诺,今年农历8月15日前把这欠款应该还清这欠款了,承诺要兑现的。”***没有回复。根据上述微信聊天内容,***对10万元没有提出异议且承诺“每个月给你一点”,而对“去年的欠款6万元……今年的账有8万多”、“欠公司总共118330元”,没有认可或回应,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6月17日神力公司向***催讨10万元欠款,***承诺每个月还一点;2021年8月30日神力公司向***再次催讨,要求***在农历8月15日(阳历2021年9月21日)前还清,***对神力公司的催讨未再回复。2.关于神力公司《结算清单》和《作业劳务费(预)结算回执》。一方面,《结算清单》和《作业劳务费(预)结算回执》均未经***或其他人签字确认;另一方面,《结算清单》记载2017年未收1500元,2018年应收账单100660元、已收入50000元,2019年应收账单188600元、已收210000元,2020年应收账单87570元,结算应付118330元,但是《作业劳务费(预)结算回执》记载2019年5月(加2020年5月报名费600元)合计费用59800元,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合计费用77870元,2021年1月合计费用9700元,《结算清单》的结算应付118330元依据不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至2021年期间,因神力公司为***提供制作安装资料等服务,***结欠神力公司服务费用10万元。2021年6月17日神力公司向***催讨10万元欠款,***承诺每个月还一点;2021年8月30日神力公司向***再次催讨,要求***在农历8月15日(阳历2021年9月21日)前还清,***对神力公司的催讨未再回复。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保全的相关规定。神力公司与***就提供制作安装资料等服务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当时施行的合同法等法律是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其结欠神力公司10万元服务费用无异议,应当按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结算之后仍未及时支付服务费用,应当从逾期之日起就其迟延履行向神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神力公司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损失,应予支持;本院确定从2021年12月3日起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应当支付神力公司拖欠的服务费用10万元,并以该10万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损失,自2021年12月3日起开始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神力公司请求***支付118330元,超过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0万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万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2月3日起开始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7元,由瑞安市神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13元(已预缴)、***负担2254负担(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李钱胜
人民陪审员陈瑞平
人民陪审员林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章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