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705执恢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北路水站综合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6897124-8。
法定代表人:董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荷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2910287—X。
法定代表人:余百良。
被执行人: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河桥区福全镇五洋桥,组织机构代码14610321—3。
法定代表人:余百良。
被执行人:谢佰荣,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
被执行人:金彩亚,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
被执行人:金松尧,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谢佰荣、金彩亚、金松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谢佰荣、金彩亚、金松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谢佰荣、金彩亚、金松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谢佰荣、金彩亚、金松尧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陈坦文
审判员  丁爱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祝明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