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705执363号
申请人: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
被执行人: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
被执行人:谢某,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执行人:金某甲,女,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执行人:金某乙,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关于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谢某、金某甲、金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谢某、金某甲、金某乙1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盛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查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