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705执恢446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北路水站综合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6897124-8。
法定代表人:董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荷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2910287—X。
法定代表人:余百良。
被执行人: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河桥区福全镇五洋桥,组织机构代码14610321—3。
法定代表人:余百良。
被执行人:谢佰荣,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
被执行人:金彩亚,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
被执行人:金松尧,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谢佰荣、金彩亚、金松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谢佰荣、金彩亚、金松尧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谢佰荣、金彩亚、金松尧财产价值人民币695万元及其利息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金灿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祝明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