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705民初1030号
原告: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董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华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余百良。
被告: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余百良。
被告:谢佰荣,男。
被告:金彩亚,女。
被告:金松尧,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谢佰荣、金彩亚、金松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玉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