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伯乐家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2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越执民字第185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德良,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余百良,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伯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余百良,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涉案众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涉案抵押物坐落绍兴市越城区若耶方舟别墅55幢的房地产本院因故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18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