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伯乐家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越执民字第3583号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德良,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余百良,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伯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余百良,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谢佰荣。
被告***。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3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调解书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涉案众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5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