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与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伯乐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与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伯乐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2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越执民字第2886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绍兴伯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余百良。
被执行人绍兴伯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谢佰荣。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与被告绍兴伯乐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涉案抵押物被执行人绍兴伯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伯乐大厦103、2102-2106室的房地产正由本院在另案处置中。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28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