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金龙橡塑有限公司

2853常州金坛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金龙橡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2853号
申请人:常州金坛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67378236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工业园区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绍兴金龙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606068XE,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皋埠镇樊江村。
法定代表人:严金龙。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金坛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绍兴金龙橡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金坛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金坛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绍兴金龙橡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章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