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7)浙0602执恢76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鲁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参与分配得***名下坐落于绍兴剡溪路仓储1、2号楼房产拍卖款850万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2017)浙0602执恢763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完毕,(2015)绍越执民字第2826号初执案件尚未全额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