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嵊州天池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3民初1701号
原告:嵊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天池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嵊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天池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嵊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天池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0元,减半收取计5430元,由嵊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