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3民初2130号
原告:***,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686861854,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1楼1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13元,减半收取64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