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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4708号
原告:***,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浙江省黄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03732412369N。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澄江路51号。
负责人:潘建平。
被告: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686861854。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1楼128号。
法定代表人:陈理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浙江省黄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亚红
代书记员朱睿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