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恒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3972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恒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万达商业广场2幢222号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1楼128号。 法定代表人:**进。 原告宁波市恒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原告宁波市恒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浙1022民初397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3374.61元。原告宁波市恒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恒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105000元,且原告宁波市恒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恒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宁波市恒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楼呈飞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