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温民二初字第3598-2号
原告:台州天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鑫,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阮华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台州天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天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81元,减半收取5440.5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合计9510.5元,由原告台州天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圣岳
审 判 员 蔡冬青
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