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3民初2107号
原告:浙江东方豪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61310564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魁衡、***,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13-32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68686185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东方豪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立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东方豪博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方豪博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方豪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7元,减半收取5483.5元,由原告浙江东方豪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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