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与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513号
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文种路8号。
法定代表人:傅全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迎春四弄2号。
法定代理人:虞以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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