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与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7130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县,现住义乌市。

被告: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迎春四弄2号。

法定代表人:虞以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义乌市赤岸镇报国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常务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双

书记员郑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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