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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3400号之一
原告: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982898885,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八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宋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利刚,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景瑜,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35245690D,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迎春四弄2号。
法定代表人:虞以诺。
原告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明确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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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吴雯雯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郑玉碟
书记员郑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