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1136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B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A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15.7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