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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1136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B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A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15.7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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