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3326宜兴市*****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326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环路。
经营者:富阿荣,男,1968年10月8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齐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87713150M。
法定代表人:程爱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兴市*****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与被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利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服务部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服务部申请撤回对内利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鲁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杜鹏伟
书 记 员  李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