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程爱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爱英,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7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给付原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代垫款4906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后,由吕祝华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代垫款490683元,案件受理费4330元,执行费7325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个银行,有在先冻结信息。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账户1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一年,均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4个,冻结期限一年,均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于2021年2月19日查封原被执行人**名下苏F×××××汽车一辆,因该车辆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1日拍卖交付买受人,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
5.本院至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经关联案件查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多件案件未能执行位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9.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潘爱英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代垫款490683元分期履行,从2021年7月份开始,**每月给付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1万元,2022年1月31日前共给付20万元;2022年**每月给付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1万元,2023年1月2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330元,执行费73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后被执行人**对上述内容进行了确认。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查封**名下苏F×××××车辆,因2020年10月21日已拍卖交付买受人,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7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亚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