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3603号
原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齐富路461号6幢2-5楼。
法定代表人:程爱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爱英,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兴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魏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