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224号 原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95元(原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220627元,因原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减少诉讼请求标的额,应退还原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193832元),减半收取13397.5元,由原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