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民申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油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如,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水来,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一审第三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2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忠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与*水来系共同挂靠忠诚公司,原判决将***与*水来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内部关系”“与忠诚公司无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与*水来于2017年2月9日签订的“结算单”,可以证实***与*水来之间的合伙结算后,应由*水来支付***分成款715000元,也可以佐证**金明知*水来从忠诚公司处领款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原判决认定***与*水来之间的合伙结算应另行处理,导致忠诚公司重复付款及三方讼累,适用法律错误。三、忠诚公司已经将扣除挂靠费义务的全部款项分别付给***和***,不存在任何截留。忠诚公司因***和*水来之间的纠纷被卷入诉讼,原判决认定南安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忠诚公司是否已经履行讼争合同付款义务的问题。讼争《石材供货合作协议书》由忠诚公司与***、*水来共同签订,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协议对款项支付约定为“涉及本工程中工程款支付,每笔工程款打入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账户,甲方应在到账的同时再转到丙方账户由丙方进行支配”。至于***、*水来二人另行签订的《石材供货合作协议书》《补充石材供货合作协议书》《结算单》,系对***、*水来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并未对讼争《石材供货合作协议书》中忠诚公司的履约方式进行变更。因此,忠诚公司未按照讼争《石材供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忠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严琛
代理审判员*鸿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叶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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