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583执1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油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4232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67884.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9元、执行费人民币691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启动查控程序,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8月27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33628元(已扣划)。
2、于202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4月22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柳东居委会的多处房产本院已办理查封登记,但设有抵押,且房产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待抵押权案件处置时,本案再行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闽C×××××(风度牌)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以交付拍卖,但已办理查封登记。
本院扣划到位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3628元,用于缴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59元、执行费人民币6918元,以及(2019)闽0583执5626号受理费人民币8357元、执行费人民币14194元。
4、2020年8月2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洪长城
审判员***
审判员傅仰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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