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83执1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4232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刑初100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461422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7年3月16日、2017年11月22日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银行仅有少量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
2、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因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无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583刑初1006号刑事判决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