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

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杭州云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3民初3050号 原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0472847C。 法定代表人:**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泰来,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云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北湖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3954098L。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1572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诉被告杭州云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