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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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146号
原告:杭州超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横溪村无门牌3(4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8MYPC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余杭区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北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04728470C。
法定代表人:**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超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超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超禹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超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2322元,财产保全费1635元,合计3957元,由原告杭州超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