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1财保19号
申请人:海南澄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富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JDKU2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04728470C。
法定代表人:**元。
申请人海南澄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澄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澄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