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4执保531号
申请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身份证号码:33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身份证号:33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身份证号:33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603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8899864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0473573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432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0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苑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18)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466015号)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苑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18)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466015号)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巩 杰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