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初1094号
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乡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16号嘉天国际大厦1-1-11-11104。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山王街锦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本院已数次通知要求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也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原告告知于2017年11月13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提交票据,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裴继荣
审判员宋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