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瑞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瑞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破申27号
申请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东路54号C幢二单元504室。
诉讼代表人:阮臣娒,该公司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吕乾,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瑞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园区民珠路管委会办公室5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瑞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瑞都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其在异议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瑞都公司于2004年2月12日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现法定代表人为王国勋。股东浙江国阀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560万元,占股52%;股东郑少云、章方苗、杨贤中各认缴出资450万元,各占股15%;股东***认缴出资90万元,占股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瑞都公司向申请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7447.04元。因被申请人瑞都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477568,剩余部分执行款无法执行到位。后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瑞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该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人瑞都公司移送至公司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2020年4月1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执恢16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载明:被执行人瑞都公司在法院均有执行案件,其厂房已被鹿城区人民法院拍卖,拍卖款分配给相关案件申请执行人后,尚有欠款总计500多万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瑞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将浙江瑞都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瑞都公司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本案应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被申请人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瑞都公司对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由生效判决确认,且经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故被申请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瑞都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综上,本院认为瑞都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对浙江瑞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方飞潮
审 判 员 叶希希
审 判 员 叶 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小若
代书记员 柳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