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执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东路54号C幢二单元504室。
负责人:阮臣娒,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执行人:王成标,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5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成标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成标已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永中镇海滨兴旺路16弄15号的房产(权证号:04××92)及坐落于龙湾区海滨街道××(××)的一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温集用(2005)第2-5412号】;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成标名下已抵押的坐落于龙湾区××街道××室(权证号:05××79)及坐落于龙湾区永兴街道××号(权证号:04××50)。后申请执行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与被执行人王成标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协商过程中(该姜已筹付诚意金1万元)。除此之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余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及利息。
鉴于被执行人***、王成标尚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进行拘留、布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已和解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成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目前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能积极筹款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拒不申报财产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海滨兴旺路16弄15号的房产(权证号:04××92)及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村(永前村)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温集用(2005)第2-5412号】。
二、终结本院(2019)浙03执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远审判员官昌海审判员林彩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      炳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