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民初1282号
原告: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东路54号C幢二单元504室。
诉讼代表人:阮臣娒,阮臣娒,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盈盈,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琼,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金雄英,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金蓉蓉,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雄英、金蓉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希希
审 判 员 叶 飞
审 判 员 陈锡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吴润崇
代书记员 夏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