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温龙执民字第242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街道54号C幢二单元504室,组织机构代码证:68668200-9。
法定代表人:王成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成标,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王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温龙执民字第24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崇林
代理审判员  张飞余
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书 记员  郑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