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瑞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执2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
诉讼代表人:***,系该公司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住苍南县,***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员工。
被执行人:***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717763.04元。
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瑞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都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总计710000元,此款于2020年7月31日前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方。因双方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且履行期限较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03执21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