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213民初2737号之一
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32元,减半收取计61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66元,由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文姬
法官助理许驰秋
书记员王佩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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