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9126号之一
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4元,减半收取39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38元,合计6715元,由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贞贞
法官助理高孝琳
书记员杨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