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213民初5536号
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因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单宏洁
法官助理沈文达
书记员郑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