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6231号 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铁道大厦2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6286X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1588号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9447825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