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执3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223109,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崇林。
被执行人:苍南县宏展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01317X,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余北村/div>
法定代表人余德曹。
申请执行人温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27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0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9578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八二十八月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宏展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苍南县宏展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苍南县宏展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苍南县宏展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登记在被执行人苍南县宏展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E××**号五菱牌车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因车辆流动性较大,暂未实际扣押,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苍南县宏展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主动履行0元。截止2019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95784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7903元、执行费5837元。
因被执行人苍南县宏展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苍南县宏展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7执37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新同
审 判 员 陈步群
审 判 员 池长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朱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