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广业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州驰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3民初1252号
原告:温州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东仓小区1-8幢C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51760452K。
法定代表人:温从润。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驰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浙南云谷H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73864452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驰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广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温州广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