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7067号
原告:***,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温州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东仓小区1-8幢C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51760452X。
法定代表人:李冰芯。
被告:***,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与被告温州广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海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周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