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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7民初437号
原告:***,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5876333F,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银杏路66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颜育义。
诉讼代表人: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效,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芊羽,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负担。
审判员范则共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尤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