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7民初6606号
原告:***,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5876333F,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银杏路****。
诉讼代表人: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韩家文。
原告***与被告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范则共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尤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