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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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1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5299055,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上江小区1-36幢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辉。
委托执行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876333,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银杏路66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颜育义。
被执行人:颜育义(曾用名:颜缺义),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27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39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育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育义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育义的财产情况,并于2021年6月15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下:1、经案外人温州市瓯海潘桥飞虎钢管租赁经营部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以案号(2020)浙0327破29号立案受理温州市瓯海潘桥飞虎钢管租赁经营部与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2、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颜育义名下车牌号×××梅赛德斯-奔驰、×××华泰特垃卡牌车辆,但上述车辆均因未能实际扣押而处置不能;3、查询到被执行人颜育义在苍南县中墩王家山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昌一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浙江福海管业有限公司有股权,申请执行人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认为上述股权处置无益,申请暂不处置;4、扣划被执行人颜育义存款30600元,用于缴纳本案诉讼费,其余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1年9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39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1320元、执行费46300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育义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育义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颜育义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3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雪雪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徐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