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执32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戴克峰,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876333,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银杏路66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颜育义。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27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4680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1月06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现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已受理,由市中院执行监督处摇号指派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开展清算工作,债权人的债权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处理,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7执309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海
审 判 员 吴新新
审 判 员 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蔡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