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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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8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266208820。
法定代表人:刘建行。
被执行人***,男,1975年08月0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4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12373.82元及利息、鉴定费8273.5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4486元、执行费3085.6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99.21元,扣除罚款1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22年2月23日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若查封到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2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1074.61元(暂计)及利息、鉴定费8273.5元,亦未交纳本案诉讼费4486元、执行费3085.61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4执3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郑晓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志娟